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隆基机械披露招股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2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0〕14号)显示,经查,2010年2月,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机械”,002363.SZ)披露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隆基机械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隆基机械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隆基机械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隆基机械前身龙口隆基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1日,系于2008年3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商资批[2008]362号文批准,由龙口隆基机械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发起人为隆基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精工模具设计有限公司。2008年3月26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隆基集团有限公司为隆基机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2.24%。
张乔敏2008年3月25日至2020年7月26日担任隆基机械公司董事。同时持有隆基集团有限公司40%股份。张海燕2008年3月25日起担任隆基机械总经理,2008年3月25日至2020年7月26日担任隆基机械董事长兼公司董事。同时持有隆基集团有限公司60%股份。
张超2008年3月25日至2010年10月30日担任隆基机械公司董事。朱少华2008年3月25日至2017年7月26日担任隆基机械公司董事。刘玉里2008年3月25日起担任隆基机械副总经理,2017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担任隆基机械公司董事。
2010年2月12日,隆基机械发布《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上市的相关事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
经查,2010年2月,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公司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3月27日
关键词: 隆基机械